明確部門職責 北京非機動車輛迎來最強監管
7月28日,北京市法制辦發布《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需持證上路,并鼓勵戴頭盔行駛,對已經購買上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之后將禁止上路。 伴隨著北京市非機動車保有量的激增,非機動車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超標”上路等現象愈發普遍,此次出臺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平衡車、外賣車、共享電動單車行業愈發規范,一直標榜自己是非機動車的老年代步車,更被“打臉”,上路被明確禁止。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確定了處罰方式,《草案》的推出使得非機動車遭遇最強監管。
老年代步車:上路屬非法
此次發布的《草案》中并未有針對時下頗受爭議的老年代步車的管理,這也就表明,在管理規定層面,老年代步車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那些打著非機動車旗號銷售老年代步車的廠家與商家,想要通過此項說法說服消費者購買的愿望被打空。
北京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此次草案中并沒有針對老年代步車的管理,在國家層面的規定中“老年代步車”這一概念并沒有,更多的是生產商與銷售商遭的概念。如果相關交通工具要上路行駛,就需要獲得認證,但大多數的老年代步車生產廠商并未獲得相關認證,因此老年代步車上路屬于非法行為。
除上路行駛違法外,老年代步車的銷售也存在一定問題,與電動自行車的銷售不同的是,老年代步車往往沒有自己的專門店鋪,寄托于電動自行車行或維修中心銷售,相關部門表示,不建議個人購買老年代步車。一直以來,老年代步車沒有明確的“身份”。由于相關法規缺失,工商也就沒有處罰依據,在實際執法當中,對于銷售的店家,只能勸阻停止銷售。
此次北京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的表態,并非是野蠻生長的“三非”產品老年代步車首次受到監管。今年2月20日消息稱南京市交管部門人士表示,經過近兩個月的宣傳,3月1日起,南京市將對違法上路的老年代步車說“不”,對老年代步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并按照“車輛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進行查扣,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南京交警官方微博回應北京商報記者,老年代步車屬非法生產、非法銷售、非法上路車輛,上路行駛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另外,“此類車輛”制動、外形等均不符合相關規定,上路行駛將對正常交通造成影響,且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才會采取一些措施對老年代步車實行監管。
北京市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未明確老年代步車的相關規定,但對于老年代步車的監管,相關部門一直較為重視,對于相關規定的起草也已經提上日程。
共享電動單車:“緊箍咒”再被上緊
從滴滴、Uber到摩拜、ofo以及近來遍地開花的共享汽車,借助共享經濟的浪潮,出行領域不斷有新的入局者涌入。尤其是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先后有上百億的資金涌入共享單車領域,共享經濟在共享單車等業務的帶動下“沖勁十足”。共享電動單車也應運而生,但此次發布的《草案》中對電動自行車需持證上路的規定,對于共享電動單車來說,監管更加收緊。
《草案》還明確非機動車登記種類及相關登記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須經登記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明確非機動車注冊、變更、外省市號牌登記及牌照換、補領等規定;推行電動車自行車帶牌銷售制度。進一步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的規定,要求上路行駛隨車攜帶行駛證。
對于共享電動單車來說,并沒有像摩拜、ofo這些共享單車那么“順風順水”。此前小蜜電單車投放北京市區的一批共享電動車就曾被緊急叫停,同樣被北京交管部門叫停的還有“電斑馬”。北京市交管部門通報稱,叫停原因在于上述企業投放的車輛均拆除了腳蹬,不符合國家標準,也未登記上牌。除北京市場外,今年1月,“七號電單車”僅上線一天,就被深圳市交管部門緊急約談。5月27日,共享電動單車“蜜蜂出行”被鄭州6大部門約談,要求立即停止經營行為。6月底,“逍遙電車”在西安投放當日就被城管叫停。
此前,北京、杭州、上海等地政府先后出臺了指導意見,明確不鼓勵共享電單車的發展,理由不外乎“非標”、“存在安全隱患”等。業內人士認為,與共享單車相比,共享電單車面臨的是一個更加細分的市場,面對3-10公里的中短途出行,用戶在選擇出行方式上也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選擇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也可以選擇網約車和出租車。綜合來看,共享電動單車是共享單車市場的一個補充或產品線之一,但不會成為共享單車市場的主流。需上牌照才能行駛的共享電動單車,對于相關企業來說,面臨的入局難度將更大。
平衡車、獨輪車:禁止上路行駛
平衡車、獨輪車、滑板車這類新興代步工具正被新興消費者和白領階層熱捧,不斷有新產品問世,但此次發布的《草案》中明確規定,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不得上道路行駛。這給一頭熱鉆進平衡車等代步工具市場的玩家,澆了一盆冷水,也使這一市場變得“清醒”。
北京市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本市對非機動車準予上路類型無具體規定。一些企業瞄準相關規定的空白,設計了電動滑板車、輪椅車等。這些器械和設備在速度、制動等技術條件上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且車輛屬性不明,在交通事故定責、賠償等方面易引發爭端,需要立法進行規范。“它們屬于工具設備,不屬于交通工具。”該負責人說。
據了解,電動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設備非法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電動平衡車近年來發展迅速,受到廣大消費者的歡迎,但由于缺乏國家標準,也暴露出不少安全事故與風險。2016年,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采用市場買樣和網絡買樣相結合的方式,對廣東、浙江、江蘇、上海、北京等電動平衡車主要生產地區的產品實施采樣,共采集50批次樣品,結果顯示,其中48批次電動平衡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安全風險,只有2個批次全項檢查合格。據中心工作人員介紹,電動平衡車的質量問題主要表現為速度過快或者沒有限速警示功能,外殼阻燃性達不到要求,電池以次充好等方面。
業內人士表示,這一行業門檻較低,市場上的產品不少都來自于小作坊,由于車子的配件在市場上都能買得到,因此市場生產并不規范。此次《草案》規定禁止這類工具上路,一定程度使得這一行業發展趨于理性。


























